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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5-2317:26

〔記者鄭瑋奇/台北報導〕鐵路車票是不記名,一旦遺失往往只能認賠,不過交通部現在將訂定「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當中載明旅客若遺失不記名車票時,可向鐵路機構報備,先再購買同日、同起訖區間車票乘車,並以遺失車票車次為原則;旅客事後尋獲車票,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,旅客可於1年內向鐵路機構請求退還部分票價,但最高不超過車票價值的80%。另外,這次規定還寫明若搭乘車廂冷氣故障時,受影響旅客可請求退還一定比例的實收票價。鐵路是民眾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,每日約有80萬人次搭乘,考量鐵路機構與旅客間運送契約內容攸關雙方權利義務甚鉅,為維護旅客權益並使鐵路機構有所遵循依據,交通部將訂定「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其中應記載事項14點,不得記載事項4點,最快今年下半年就可上路實施。應記載事項許多都是現在雙鐵都已有做的事情,只是文字敘述有些差異及未以契約方式辦理,這次預計訂定的定型化契約中,也說若現行運送契約條款較應記載事項規定對民眾更有利的話,則適用原規定辦理。像是規定中註明指定車次最晚退票時間不得多於列車開車前1小時,不過目前雙鐵皆規定一般車票可於發車前30分鐘變更車次或退票,若離發車不到30分鐘台鐵仍可辦理退票,但不得變更乘車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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